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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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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学生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

1、资助对象

普惠性幼儿园中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2、资助标准

农村(含县镇),每生每月150元;城市每生每月200元(全年按十个月计算)。另外国家在地方资助基础上还进行奖补(资金不确定)。

3、申请程序

在每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幼儿童的监护人在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

4、资金发放

资助资金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资金到位后由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把受助资金打到受助幼儿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中。

二、长春市城区困难在园幼儿资助

1、资助对象

在长春市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城区幼儿园(含民办园)中就读的长春市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在园幼儿。

2、资助标准

每生每月315元,全年按12个月计算。

3、申请程序

在每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幼儿的监护人在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

4、资金发放

资助资金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资金到位后由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受助资金打到受助幼儿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中。

三、长春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

1、资助对象

就读于长春市公办普通小学、初中的长春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在校学生

2、资助标准

小学6元/天/人

初中7元/天/人

小学、初中按每学年195天计算

3、申请程序

在每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幼儿的监护人在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

4、资金发放

资金到位后由各学校把受助资金打到受助学生的饭卡中,有营养餐的学校打到配餐公司,无配餐的学校以米面油形式发放给学生。

四、长春市残疾学生营养午餐补贴

1、资助对象

(1)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幼儿)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机构)在校学生(幼儿)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幼儿园(含民办)、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幼儿),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资助标准

学前阶段:12元/日/人

义务教育、高中、中职阶段(走读生):8元/日/人

义务教育、高中、中职阶段(寄宿生):20元/日/人

每学年按195天计算。

3、办理程序

每学期出,残疾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汇总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同级教育资助管理部门,资助部门将信息交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确定为受助对象。

4.资金发放

公办学校(幼儿园)残疾学生营养餐补贴资金由学校(幼儿园)统一管理、使用,由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营养午餐。

民办学校(幼儿园)残疾学生营养餐补贴资金以银行卡形式发放,银行卡持有人必须为受助学生法定监护人。

长春新区资助中心:82538556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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