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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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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示

拟审批公示

[拟审批公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高分子弹性材料研发及验证平台【24005】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高分子弹性材料研发及验证平台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高分子弹性材料研发及验证平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436

联系电话(传真):0431-80792967(审批科)

通讯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高分子弹性材料研发及验证平台

吉林省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和安街与B区六路交叉口西南角长春应化所院内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吉林省玖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和安街与B区六路交叉口西南侧,建筑面积25267平方米,投资29870万元,建设高分子弹性材料研发及工程化系统、高分子弹性材料加工工艺及成型系统、模拟使役性能评价验证系统,主要从事高分子弹性材料研发、高分子弹性材料加工工艺研究及高分子弹性材料部件研究。

1、废水:本项目实验废水及实验室地面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外排。软化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水及锅炉排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长春市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并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产生的苯乙烯及恶臭气体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安装2台2.8兆瓦真空热水锅炉,使用燃料为天然气,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树脂及废实验品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精馏残渣、废液、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废油桶、废试剂瓶、污水处理残渣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吉ICP备12000556号-5 吉公网安备:220103020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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