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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吉林省公安机关执行公安部支持长春新区建设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支持长春新区建设发展实施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复》(公境〔2017〕4214号),在我省长春新区全面实施公安部七项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为吉林创新发展引进外籍人才提供更加优质的出入境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长春新区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一)审批标准

符合我省《长春新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经由长春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出具推荐函,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二)申请材料

1、长春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推荐函;

2、按照公安部关于“特殊人员类”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要求,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3、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的,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三)办理机构

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发放证件;

省公安厅负责审核;

公安部负责审批、制证。

(四)办结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吉林省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公安部自收到审核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外籍人员已在长春新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

(一)审批标准

外籍人员在长春新区连续工作满4年,且4年内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连续4年工资性年收入(税前)达到35万元以上(超过吉林省年平均工资6倍以上),每年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6万元以上;经工作单位推荐。(工资性年收入标准和纳税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吉林省人均水平倍数进行调整)

(二)申请材料

1、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

2、工作单位出具的最近4年工资收入证明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4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3、按照公安部关于“任职类”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要求,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4、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照“任职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提供相关材料。

(三)办理机构

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发放证件;

省公安厅负责审核;

公安部负责审批、制证。

(四)办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80日内办结。

三、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长春新区工作,或外籍华人在长春新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一)审批标准

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有工作类居留证件在长春新区工作的外籍华人;或者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长春新区连续工作满4年,且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

(二)申请材料

1、符合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条件的申请人:

(1)本人曾经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等可证实曾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材料,或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

(2)教育学历学位证明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指定的认证机构的书面认证;

(3)按照公安部关于“任职类”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要求,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2、符合连续工作满4年条件的申请人:

(1)本人曾经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等可证实曾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材料,或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

(2)按照公安部关于“任职类”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要求,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三)办理机构

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发放证件;省公安厅负责审核;公安部负责审批、制证。

(四)办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80日内办结。

四、对来长春新区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以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对在长春新区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可按规定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证件。

(一)审批标准

1、对来长春新区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外籍华人,可以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

(1)探望亲属的;

(2)洽谈商务的;

(3)开展科教文卫交流的;

(4)处理私人事务的。

2、对在长春新区从事下列活动之一且需要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证件:

(1)工作的;

(2)学习的;

(3)探亲的;

(4)处理私人事务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曾经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等可证实曾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材料,或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

2、按照公安部关于外国人申请签证或居留证件的规定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三)办理机构

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四)办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我国高等院校毕业证书申请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吉林省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对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备案的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入境口岸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一)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1、审批标准

具有在长春新区创新创业意愿,并在我国高等院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凭高等院校毕业证书等材料,可以签发有效期2至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并加注“创业”;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2、申请材料

(1)长春新区管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创新创业证明;

(2)本人获得的我国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3)按照公安部关于外国人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的规定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4)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外国留学生,按照公安部关于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的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3、办理机构

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4、办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口岸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

1、审批标准

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凭备案企业邀请函件,以及在境外高校在读证明,口岸签证机关可签发一次入境有效、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日、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的短期私人事务(S2)签证(加注“实习”)。

2、申请材料

(1)经中国驻外使领馆或特派员公署认证的申请人境外高校在读证明或学籍证明;

(2)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入境从事相关活动的接待计划及实习事由的邀请函件;

(3)按照公安部关于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的规定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3、办理机构

吉林省各口岸签证机关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4、办结期限

符合口岸签证预受理条件的,聘用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口岸签证机关提交申请;申请人抵达后,到口岸签证窗口申请办理。

(三)办理短期私人事务签证换发(加注“实习”):

1、审批标准

备案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可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停留有效期不超过180天的零次或一次短期私人事务(S2)签证(加注“实习”)。      

2、申请材料

(1)经中国驻外使领馆或特派员公署认证的申请人境外高校在读证明或学籍证明;

(2)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3)按照公安部关于外国人申请私人事务类签证的规定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3、办理机构

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4、办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在长春新区工作的外国人,如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一)审批标准

在长春新区工作的外国人,已连续两次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经核查确认在华无违法违规问题的外国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二)申请材料

按照公安部关于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签发管理的规定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三)办理机构

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四)办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备案的长春新区的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向吉林省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一)审批标准

对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且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吉林省各口岸签证机关可签发一次入境有效、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日、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的工作(Z)签证。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且《长春新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口岸签证机关可签发一次入境有效、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日、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的人才(R)签证。

(二)申请材料

1、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外国人提交以下材料:

(1)聘用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2)人社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或短期工作证明;

(3)按照公安部关于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的规定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2、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外国人提交以下材料:

(1)聘用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2)按照公安部关于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的规定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三)办理机构

吉林省各口岸签证机关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四)办结期限

符合口岸签证预受理条件的,聘用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口岸签证机关提交申请;申请人抵达后,到口岸签证窗口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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