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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3号

为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转变,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吉发〔2015〕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7〕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遵循坚持准确定位、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搞活企业、坚持提高效能、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将强化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将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将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搞活企业相结合,厘清监管边界,明确监管重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完善规划投资监管。服从国家战略和重大决策,落实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重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调整和优化省属国有资本布局。加大对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的规划引导力度,加强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制定并落实省属国有企业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整体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通过制定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定位等方式,管好投资方向,根据投资负面清单探索对部分企业和投资项目实施特别监管。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完善投资监管制度,加强对投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严控投资风险,必要时开展投资项目第三方评估,防止重大违规投资,依法依规追究违规责任。

突出国有资本运营。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和全省产业结构战略调整要求,在已组建吉盛资产、农投集团、旅游控股和资本运营公司等四个投资、运营公司的基础上,继续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积极实施资本运作,采取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基金、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创新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相关投资基金。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结合省属国有企业脱钩工作,对脱钩企业的同质化业务和产业链上下游板块进行专业化重组,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运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开展资本运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追求长远利益,推动国有资本向全省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

强化激励约束。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  “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不断改进业绩考核体系和办法,根据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的不同功能定位,设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突出质量效益与推动转型升级相结合,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提升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严格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对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分配机制。

(二)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机制,既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又要加强统筹,最大限度共享资源,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增加监督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核查、分类处置、整改督办、移交处理,形成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监督工作闭环。强化企业财务监督,开展省国资委向企业委派总会计师试点,监督和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管控企业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加强法律审核监督,在出资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运用,增强激励约束效果。

强化外派监事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调整和完善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外派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专门力量的职责定位。围绕企业财务和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改进监事会监督方式,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者调整企业领导人员建议权,落实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的职权。完善监事会履职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纪违规行为  “一事一报告  ”。完善企业支持配合检查的工作机制,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职顺畅。建立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切实强化监事会人员责任意识。  

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明确企业在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追究范围,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责。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三)强化党的建设,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党建工作考核,研究制定省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逐步完善企业党建  “述评考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 “四同步 ”“四对接 ”要求,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推进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和 “创先争优  ”活动常态化、制度化,配齐配强党组织书记和专兼职党务工作者,突出抓好党支部建设,强化企业基层党组织 “三会一课  ”制度落实,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注重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研究制定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明确和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督导企业党委严格落实公司章程,健全完善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落实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求,确保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完善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领导体制,省属企业党委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进入董事会。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执行的职能,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对接。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完善出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则,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党组织要严格把关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研究等程序,切实选好配强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选好  “一把手  ”。加强董事会建设,优化董事会结构,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全面推行外部董事制度。探索企业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有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和重要二级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合理增加经理层成员市场化选聘比例。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办法,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驰而不息纠正  “四风  ”,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着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切实强化问责工作,加大对监管企业党委和党员领导人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抓好巡察监督工作,加强对企业开展内部巡察的领导和指导,发挥巡察  “利剑 ”作用。

(四)调整监管事项,增强企业活力。

明确监管事项。制定《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清单》,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依规行权履职。明确规划与投资监管职责,强化战略、规划和计划管控,加强投资的审核与监督。明确资本运营和收益管理职责,完善资本运营的相关制度和规划,编制并组织好国有资本收益。明确改革职责,加强对企业新设、改制、重组及上市的审核,完善对公司章程的管理。明确产权管理职责,按照产权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产权变动、股权管理等方面的登记和监管。明确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好业绩考核、薪酬审核、激励方案等激励约束工作。明确企业负责人管理职责,注重董事会建设,并对管理权限内的企业领导人员组织考察任免和考核评价。明确财务监督职责,管理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强化企业预决算和清产核资审核,组织开展好相关审计工作。明确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监事会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精简监管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下放、授权并移交一批监管职能。将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及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予以取消,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下放给企业,将公司法规定可以授权的有关事项授权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符合条件的一级企业,更好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切实增强企业活力。坚持准确定位,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将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比照国务院国资委逐步移交给相关部门。(具体监管事项和精简事项见附件)

(五)调整职能,优化机构设置。做好职能转变与机构设置的衔接,按照职能转变要求整合、加强相关职能,根据本方案调整现有内设机构,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

整合国有企业改革职能。对承担的企业重组整合、结构优化、改制上市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职能进行统筹整合,集中力量加大对改革改制、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指导服务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整合企业财务监管职能。对企业财务预决算、经济运行分析、经济责任审计、财务风险管控、重大经营事项进行统筹整合,集中统一开展财务动态监测和经济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并综合研究企业运行状况,监督和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整合推动科技创新职能。整合新型产业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品牌建设等职能,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工作,推动企业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履行社会责任中的作用。

加强国资监管政策研究职能。统筹国资监管重大问题和政策的研究工作,拟定省国资委重大研究课题规划、计划,注重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资监管重大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为相关决策提供支撑和服务。

加强监督职能。统筹内外部监督检查成果在省国资委和企业的运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和责任追究。

加强巡察督导职能。加强对企业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督导巡察,对巡察工作进行一体化谋划,完善巡察工作制度、规范巡察工作、用好巡察成果,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巡察工作网络格局,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六)改进监管方式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强化依法监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配套制度体系,动态修订完善出资人监管事项清单,注重通过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确保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实施分类监管。针对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推进阳光监管。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指导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企业。

优化监管流程。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健全企业产权、投资、财务等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测、违规警示和超前防范。

三、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国资委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完善内设机构和监管事项清单,全面推动职能转变工作落实。

(二)坚持试点先行。要充分结合企业实际,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试点先行。采取分类授权、分步实施的方式,取得成功经验后,再由点及面,确保稳妥推进,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完善配套制度。要积极适应职能转变要求,结合国家清理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工作,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程序,确保监管工作法定化、规范化。

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事项和精简事项.pdf

吉ICP备12000556号-5 吉公网安备:220103020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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