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临街商铺擅自超出门、窗摆放物品。经现场核查,该行为违反了《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联系当事人并告知违法后果,当事人承诺立即整改并保证不再违规。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并签订书面《信用承诺书》,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以“不罚”促“不违”,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执法要点
本案适用“首违不罚”的核心在于准确把握“轻微”与“及时改正”的裁量尺度。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提出清理违规摆放物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执法人员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严格履行了责令改正程序,确保“不罚”建立在“已改”的基础之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作为减损公民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手段,必须坚持审慎原则。本案的办理践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法定要件:一是初次违法;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及时改正。本案通过精准适用免罚清单,既彰显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又传递了法治的温度,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